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⑴审转民刑案件是按察使最重要、最为经常性的工作,包括:
覆审全省刑案。清代各省徒刑及徒刑以上刑案,经州县初审、府或道审转,都需要招解到按察使覆审、复核,这是按察使司法职能中主要且日常性的工作。雍正帝曾对按察使职能给予定位:专职处理直省狱讼民刑案件,审转州县案件,督抚咨部题奏案件都由按察使审决。
审理自理案件。大清律例中有“臬司自理事件,限一个月完结”的规定,但哪些属于按察使自理事件,却没有详文加以明确规定。乾隆四十九年:“各省民间词讼,经州县审断不公,复赴上司衙门控告者,各省督抚亦令原审之州县回避,或亲提研鞫,或派员审办,方足以昭雪民冤。”上控至督抚衙门的民间词讼,常发按察使审理。
审理京控案件。京控,因地方官未能秉公审断,苦主逐级上控且未被按察使、督抚衙门详加如实处理,在刑部接受办理之后,上呈皇帝,由皇帝下旨命令转交地方省级政府的重大命案。这类案件通常由一省最高长官总督、巡抚直接认定臬司负责审理审断作出拟判建议。清代臬司按官制则例规定虽专司一省司法事务,但在审转程序中,“外省刑名,遂总汇於按察使司”,省级地方司法的最终决定权都操在地方行政首脑督抚手中,“督抚受成焉”。因此按察使只能算作“省高等法院的常务副院长”。但由刑部转送按察使审断的苦主进京上控案件,按察使被赋予判决权在审理这类案件作出审断判决结果。
⑵管理狱政。《清实录·乾隆朝实录》:“按察使,为通省刑狱总司。凡所属囹圄。并宜申严防禁。毋稍疎虞。方为无忝厥职。”乾隆皇帝的这句话,简明扼要指出按察使须加强对所属全省监狱的管理,不得有疏忽失职。按察使除总理刑名之外,同时兼有掌管全省监狱狱政事务职责。臬司职掌司法刑名政务,在其日常办公场所按察使司衙门常设司狱官职,由其主管按察司监狱的日常具体事务。
⑶监督处决犯人。《清会典事例·刑部·刑律断狱》规定,各省州县被处以死刑判决案犯,由督抚从州县监狱解犯到省,审明案情详参题奏后,即关押在按察使监及首府县监。待秋审后,被皇帝勾决确认将被处以极刑的人犯则关押在按察司监狱。人犯在处以斩绞等死刑时,由按察使与总督、巡抚等官员一起,监督死刑执行。
⑷秋审主稿。秋审是省级按察使的重要司法职能。清律规定:“各省每年秋审,臬司核办造册”,即由按察使主办一省的秋审事务。
⑸主管保甲、维护治安。清代保甲制度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制度,清人有云:“夫保甲,也刑名类也”,将保甲制度纳入刑名司法中。按察使通一省“刑名总汇”,职掌保甲、一省治安,因此该按察使任职省的治安情况成为按察使考课的重要标准。
(二)监察职能
举劾督抚藩司。臬司职掌科道职能,在某种程度上对督抚藩司等上司的权力也能有所制约。同时滥觞于康熙、雍正、乾隆三朝的密折制度,对按察使监察职能的行使具有积极意义。按察使虽依附于总督、巡抚,为其下属官员,但对督抚的贪黩败检之事负有以密折纠举弹劾责任。
纠劾所属官员。《钦定吏部处分则例》规定:按察使下属各级各部门官吏如果有贪渎行为,按察使对其均有纠参责任,按察使不进行揭报,若被上级官员查核具题参劾,按察使会被追责处以降职调用的惩罚。按察使对属官的科道职能主要实现方式是参劾罢免监督下属官员。
代表人物
何荣祖(1221—1229),字继先,历任山东按察使、河南按察使、山东东西道按察使。
姚天福(1229—1302),字君祥,绛州人。至元十六年(1279年),任嘉议大夫、淮西道按察使,后转任湖北道按察使。至元二十年(1283年),迁山北道按察使。至元二十六年(1289年),复为淮西按察使。至元三十一年(1294年),授陕西汉中道肃政廉访使。
杨仲兴(1694—1775年),广东嘉应州(今梅州市)梅城人,清雍正八年(1730年)中进士,乾隆三十九年(1774年)升迁湖北按察使。
杨缵绪(1697—1771),广东大埔县人,清朝康熙六十年(1721)辛丑科进士,翰林院庶吉士,历任甘肃庆阳府、江苏松江府、广西桂林府及泗城府等地知府,乾隆二十二年(1757)迁任陕西按察使。
蓝钦奎(1706—1785),广东嘉应州(今梅州市)梅城人,清雍正十一年(公元1733年)进士,曾任山西按察使、山西巡抚兼提督等职。
梁章钜(1775—1849),嘉庆壬戌(1802年)进士,曾任江苏按察使、山东按察使、江苏布政使、甘肃布政使、广西巡抚、江苏巡抚等职。
丁宝桢(1820—1886),清贵州平远(今织金)人,字稚璜。咸丰进士。咸丰四年(1854年)至六年间参与镇压平远、独山等地教军和苗民起义。十年任湖南岳州知府,旋调长沙知府。同治二年(1863年)授山东按察使,次年迁布政使。
邓华熙(1826—1917),清末广东顺德人,字小赤。光绪十二年(1886年)任云南池常道。次年任按察使、布政使,累官至安徽、山西、贵州巡抚等职。二十七年因病辞官返粤。
岑毓宝(1841—1901),壮族,字楚卿,广西西林县人,清代云贵总督岑毓英之三弟,西林岑氏“一门三总督”之一。累官福建盐法道、云南按察使、布政史、护理巡抚兼护理云贵总督。
黄遵宪(1848—1905),广东嘉应州(今梅州市)人,中国近代诗人、启蒙思想家、维新派政治家,曾任湖南按察使。
官职服饰
明代
朝服:朝服是在朝廷举行仪典时官员们穿着的一种礼服。文武官员不论职位高低,都戴梁冠,穿赤色罗织的衣裳,以头冠上的梁数和所佩绶带的颜色、纹饰来区分品级。
祭服:祭服系官员在陪同皇帝祭祀郊庙、社稷时所穿着,是祭祀活动的专用服饰。一至九品官的上衣都是白纱中单,上装是皂领缘青罗衣,下装是赤罗裳,赤罗蔽膝,颈挂方心曲领,其余冠带、佩饰与朝服相同。
公服:洪武元年(1368年)规定,在朔望朝见、侍班、谢恩、见辞时,以及外放的官员每日清晨上堂时,须穿着公服,以乌纱帽、团领衫、束带为定制。按察使为正三品官,服绯袍,在公服上织以散答花,无枝叶,径二寸。
常服:官员们参加常朝、日常办公时穿着的官服即常服。洪武元年(1368年)规定常服形制和公服一样,都是乌纱帽、团领衫及束带。文官的袍衫为一尺阔大袖,三品官腰带用镂花金。洪武二十四年(1391年)定制,常服在胸背处增加动物纹样,文官三品为孔雀。这些鸟兽纹样都设计在方形边框之内,置于团领衫的前胸和后背。文官用飞禽,取其有文采之意。
燕服:官员在非工作状态的日常闲居时,私下里穿着的便服。按照忠静冠服制度,官员们在闲暇时需穿着玉色内衫,系青色绿边的腰带,外袍为深青色,三品官员可以用云纹的深青色丝罗做外袍,在外袍的前后可以依照本人官职品级装饰相应的“本等补”,穿青绿色鞋子,配白袜。另外还专门设计了忠静冠,以忠静之名勉励百官“进思尽忠,退思补过”。
清代
顶饰:自二品以下,依例使用红宝石、蓝宝石、水晶和金、银作为顶饰。
花翎:帽顶后面翎管中插缀的一根孔雀羽毛,即“花翎”,花翎尾端还有状如眼睛的图斑,被称为“眼”。按照品级规定,三品官员戴单眼花翎。
补子:就各品级官员补子所用的禽兽种类而言,明代与清代几乎没有差别。按照乾隆二十四年(1759年)完成的《皇朝礼器图式》对补子的具体规定,文官三品用孔雀。
官职下属
唐杜佑《通典》记载:“其僚属随事增置。”但并未说明按察使的具体僚属。
金朝按察使之下设有副使(正四品),签按察司事(正五品),判官(从六品),知事(正八品)等属官。
元朝肃政廉访司中,每道设廉访使二员,正三品;副使二员,正四品;佥事四员(两广、海南二员),正五品;经历一员,从七品;知事一员,正八品;照磨兼管勾一员,正九品;书吏十六人,译史、通事各一人,奏差五人,典吏二人。
明代,按察使之下设副使、佥事各若干人。各省因事置员,并无一定。副使、佥事官品,初年亦升降不定。至宣宗宣德五年(1430年)定制:副使正四品,佥事正五品。副使、佥事为按察使之佐贰,助理按察使处理司务。此外,也被遣差分道按察,人主一道。除副使、佥事外,按察使还有经历、知事、照磨、检校、司狱等属官。[3][11]
清承明制,按察使属官有经历司经历(正七品)、知事(正八品),照磨所照磨(正九品),司狱司司狱(从九品),各一人。知事掌勘察刑名。司狱掌检察系囚。经历、照磨所司视藩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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